法制網記者馬超 法制網通訊員浦鍵 唐曉宇
  12年前,因貪污受賄被判入獄,出獄後來信要求退還被檢察機關扣押的涉案款物。檢察官搬出當年案卷,細細盤查這筆舊賬。10月10日,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檢察院對這起職務犯罪案件當事人來信作出答覆,妥善解決問題。
  今年9月,一封手寫信箋放在了無錫市惠山區檢察院反貪局幹警的案頭。來信人是12年前該院查辦的一起職務犯罪案件當事人王某,信中自述其出獄後整理當年材料,發現檢察機關扣押的涉案款物數額有問題,多扣了他近6萬元;因出獄後生活困窘,他希望能拿回這筆錢。
  根據來信反映的情況,惠山檢察院幹警立即調閱原案案件卷宗,對案情進行回顧。2002年7月,該院根據群眾舉報對時任惠山區某國有公司負責人王某立案偵查,先後排查出142筆、三百餘萬元犯罪數額。根據檢察機關指控,王某因受賄、貪污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沒收財產20萬元,其犯罪所得依法上繳國庫。
  幹警仔細審查案卷中暫扣款物收據、銀行存款單、扣押清單等百餘份單據,查實辦案期間檢察機關共扣押人民幣323萬餘元,美元1000餘元。案卷中還附有《涉案款物處理決定書》,記載著當時的處理情況:人民幣309萬餘元上繳國庫,剩餘錢款發還受害單位。
  錢款去向查明,似乎可以鬆口氣。幹警並未就此止步,圍繞王某提出的問題,追根溯源,對扣押錢款的具體來源進行審查,確保不存在於法無據、於理不明的非法扣押情形。經過逐項梳理,該案理應上繳國庫的非法所得總計30餘萬元,但卷宗中《非法所得情況統計表(檢察)》卻僅有24萬元和1000元美金,與總額差了近6萬元。
  於是,幹警第三次排查案卷,終於在法院計算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一張《彙總表》上找到端倪。原來,這6萬元是王某以其犯罪所得參與集資拿回的利潤,根據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的《扣押、凍結款物工作規定》,屬於違法犯罪所得的孳息。因其來源明確,法院未列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犯罪數額,6萬元作為非法所得予以沒收。
  查明情況,幹警們立即與王某取得聯繫,當面打開卷宗,把十多年前的款物情況一筆筆和他交代清楚。經過幹警的耐心詳細的解釋和比對,王某表示信服。惠山檢察院檢察長徐盛希表示:“面對群眾訴求,我們自覺公開執法依據,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讓群眾看得見、感受得到檢察機關執法的規範、公正。”  (原標題:貪污犯出獄後來信反映檢察院當年多扣6萬涉案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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